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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促进和改善我国融资租赁

2011年05月26日
背景:
融资租赁作为我国仅次于银行信贷之外的第二大融资金融工具,在我国已经有30年历史。从1980年,中国民航跨国租赁第一架波音747飞机开始,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。1981年,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创立,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。30年来,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,对于利用外资、引进先进技术、扩大对外开放、开辟新的社会投资领域、增强企业竞争力、为企业提供有效筹资渠道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
  但是,融资租赁是在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金融创新的产物,运作机制比较复杂,而我国还缺乏融资租赁理论的深入知识和实践经验,对于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功能认识模糊,融资租赁市场虽然得到了一定发展,但并不发达,市场规模较小。并且,在行业发展定位、政策扶持、体制保障、信用培育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,曾一度导致大批融资租赁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相继倒闭。2005年,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仅为42.5亿美元左右,与GDP之比仅为0.16%,市场渗透率不到3%。截至去年年底,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到180家。

  融资租赁的优点:

  1.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钥匙。融资难,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。而租赁恰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钥匙。

  2.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。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,许多来自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投资的中长期贷款。如果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租赁公司,一方面,可调整信贷结构,减少直接对最终用户购置设备的中长期信贷,降低出现坏账的可能性;另一方面,可加强租赁公司的采购能力,并借助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和对承租人租赁信用的控制能力,锁定和消化信贷风险。

  存在的问题分析:

  一是多头管理,体制不顺。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: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、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;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、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;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,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、附属于制造厂商、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。在法律地位、准入门槛、业务范围、税收待遇等方面,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,存在“对外开放、对内限制”的倾向。

  二是融资租赁在我国被视为金融业务,实行过度监管,整个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,发展力不从心。譬如,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,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,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。

  三是税制不明确、不合理,税赋不公平。

  建议:

  1.积极拓宽融资渠道。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投资参股融资租赁公司。但融资租赁公司在规范运作、提高企业信用度前提下,完全可以取得银行对其风险控制能力的认可,以租赁资产抵押和应收租金保理的“双保险”形式取得银行的支持;同时也是拓展与融资租赁最适合的资金渠道。融资租赁需要的是中长期稳定资金,并能提高稳定的分期资金回报,与保险资金的特点最为匹配。

  2.建立统一监管体系。结合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,可由商务部作为融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,负责该行业的发展规划、部际协调、信息统计和行业自律组织等。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,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,统一实行由商务部监管。

  3.尽快完善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体系。尽快完成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。

  4.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国家扶持产业发展。由于其涉及部门较多,建议由国务院直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统一政策,让该行业更快更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服务。

  提案人 迟福林(全国政协委员)